证券代码:000060 证券简称: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:2025-066 债券代码:127020 债券简称: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 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 特别提示: 年利息,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.50%,每 10 张“中金转债” (面值 1,000.00 元)利息为 15.00 元(含税) 。 第三年 0.60%、第四年 1.00%、第五年 1.50%、第六年 2.00%。 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;2025 年 7 月 18 日卖出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〔2020〕1181 号文 核准,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 司” )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开发行了 38,000,000 张可转 换公司债券,每张面值 100 元,发行总额 380,000 万元。根 据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之上市公告书》有关条款的规定,在“中金转债” 的计息期限内,每年付息一次,现将“中金转债”2024 年 7 月 一、可转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,到期 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。 (1)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(以下简称“年利息”)指可转债持有 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。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:I=B×i I:指年利息额; B: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(以下简称 “当年”或“每年”)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 金额; i: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。 (2)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,计 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。 ②付息日: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 起每满一年的当日,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,顺延期间不另付息。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 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。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: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 日的前一交易日,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 支付当年利息。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(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) 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,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。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 承担。 公司深圳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” ) :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(简称“中诚信”)对“中金转债”进行了跟踪评 级,根据中诚信出具的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》 (信评委函字【2025】跟踪 0462 号) ,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+,评级展望为稳定;维 持“中金转债”的信用等级为 AA+。 二、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》,本次付息为“中金转债”第 五年付息,计息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20 日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,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.50%,本次付息每 10 张“中金转 债”(面值 1,000 元)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5.00 元(含税) 。 对于持有“中金转债”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人,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% 的税率代扣代缴,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,实际每 10 张派发 利息为 12.00 元;对于持有“中金转债”的合格境外投资者 (QFII 和 RQFII) ,根据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1 年 34 号)规定,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,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.00 元;对于持有“中金转债”的其 他债券持有者,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.00 元,其他债券持有者 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,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。 三、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、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、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,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“中金转债”持有人(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“特别提示”)。 五、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,并向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。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,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(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)。 六、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, 本期债券个人(包括证券投资基金)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,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%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》 (国税函2003612 号)规定,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 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,就地入库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 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)等规定,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,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。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、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。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(包括 QFII、RQFII)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,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。 七、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“中金转债”的其他相关内容,请查阅 《证券时报》的《深 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》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的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全文。 咨询部门:证券部(董事会办公室) 咨询电话: 0755-82839363 传真:0755-83474889 特此公告。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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